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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差计测量的照明和观察条件
点击次数:537  更新时间:2022-08-12  【打印此页】  【关闭


色差计仪器的照明和观察条件用“照明/观察”表示。有以下4种:45°/vertical(用45/0表示)、vertical/45°(用0/45表示)、diffuse/vertical(用d/0表示)、vertical/diffuse(用0/表示d 快递)。测量过程中,应在参考样片检定证书上注明光照和观察条件,并根据比色计的光照和观察条件选择相同光照和观察条件下的数据进行检定。如果选择不同条件下的数据,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数据参考中也需要正确选择相应光照和观察条件下的数据,以保证正确的数据处理。

色差计镜面反射

光在物体表面的反射往往与角度有关。一般可分为镜面反射和漫反射两种。在漫反射中,理想的称为完全漫反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完全漫反射同时具有镜面和漫反射分量。一般来说,样品的镜面反射光并不代表样品本身的颜色特征,而是更多地反映了光源的颜色特征。因此,在色度计检定过程中,需要明确是否包括镜面反射,否则测量结果会有很大差异。对于使用漫反射/垂直、垂直/漫反射条件的仪器,可以通过设置光泽吸收陷阱并指定光泽吸收陷阱的大小、形状和位置来处理镜面反射分量的影响。当需要与镜面反射一起测量时,在0/d条件下,不宜在严格垂直照明下测量;相反,在 d/0 条件下,不应在严格的垂直观察下测量样品。两者都应在不使用光泽吸收阱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当不需要包括镜面反射分量测量时,应使用光泽吸收阱,用 0/d 或 d/0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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